刻在玄武岩上的“以眼还眼”: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和他的法典
汉谟拉比约于前1792–前1750年统治巴比伦,统一美索不达米亚,并把法律刻在玄武岩石碑上。本文介绍法典内容和“以眼还眼”的真正含义。
《汉谟拉比法典》里的“以眼还眼”几乎是字面意思:第196条和第200条规定,如果一个人毁了别人的眼睛或牙齿,他自己的眼睛或牙齿也要被毁掉,这一原则称为同态复仇。 颁布这部法典的是巴比伦第六位亚摩利人国王汉谟拉比,他大约从公元前1792年统治到公元前1750年,把一个小王国变成了美索不达米亚最强的国家。 不过,“以眼还眼”只是一部冗长而细致的法律中的一小部分,而且惩罚轻重还要看你属于哪个阶层。下面依次来看这位国王、这块石碑和其中的法律。
从小国起步的国王
汉谟拉比是巴比伦国王辛穆巴利特的儿子,他的出生年份和即位时的年龄都不清楚。 由于他在位长达43年,即位时可能很年轻,但也可能已经二三十岁。 他刚即位时,巴比伦领土有限,四周强敌环伺,还远不是后来那座名城。 他统治的头二十年记录很少,当时用重大事件给每一年命名,而他早年的“年名”大多与修建工程和祭祀神明有关。
统一美索不达米亚
转折出现在他统治的后半期。汉谟拉比先与马里国王齐姆里-利姆结盟,对南方的拉尔萨王国发动闪电战,于公元前1763年将其吞并,从而控制了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平原。 两百多年来许多国王都没能做到这一点,这是一个重大转折。 随后他击败了埃什努纳,又转而对付昔日盟友马里,马里在公元前1761年至前1759年间被攻占并摧毁。
就这样,他征服了拉尔萨、埃什努纳和马里这些强国,把几乎整个美索不达米亚纳入巴比伦的统治。 由于在拉尔萨和马里出土了大量书信,他的统治成为美索不达米亚历史上记录最详细的时期之一。 他在位第43年、约公元前1750年去世,此前似乎病了一段时间,由儿子萨姆苏-伊路那继位。
黑色石碑上的法律
法典大约写于公元前1753年,接近他统治的末期,使用的是阿卡德语的古巴比伦方言,主要的抄本刻在一块高大的玄武岩石碑上。 石碑顶部的浮雕描绘了汉谟拉比和太阳神兼正义之神沙马什,下面刻着约4130行楔形文字:五分之一是诗体的序言和结语,其余五分之四是法律条文。 汉谟拉比在序言中说,众神授予他王权,是为了“不让强者欺凌弱者”。
这块石碑经历过一番波折。它在1901年于今天伊朗境内的苏萨被重新发现,大约在刻成600年后被当作战利品运到那里,如今陈列在巴黎卢浮宫。 碑底有几栏条文在古代就被磨掉了,最早发表研究的学者推测,是掠走石碑的埃兰国王想在那里刻上自己的铭文。 即便如此,它仍是古代近东篇幅最长、编排最有条理、保存最好的法律文本。
条文怎么写、写了什么
现代学者把条文分为282条,按主题排列,涉及审判、财产、农业、钱财、家庭、伤害、各种职业以及奴隶归属等。 每一条都写成“如果发生某事,那么就如此处理”的形式。 法典并不只讲惩罚,它还规定商品价格,把利率上限定为百分之二十,并规定工资,季节性劳动者的报酬更高。 最前面的两条惩罚无凭无据的指控者,有人认为这是无罪推定的早期形态。
“以眼还眼”的真实面貌
同态复仇的原则确实存在,但它存在于一个公开不平等的社会里。人在法律面前并不平等,除了年龄和职业,阶层和性别也决定了所受的惩罚或赔偿。 法典大致区分三类人:自由民上层、普通平民和奴隶。 有些条文甚至让惩罚落到犯错者的子女身上:如果房子因建造粗劣倒塌、压死房主,建造者要被处死;如果压死的是房主的儿子,就处死建造者的儿子。
至于它是不是真正在法庭上使用的“法律”,学者看法不一。许多人认为这是书记员根据实际判例整理出的学术性作品,更像对公正判决的描述,而不是法官必须遵守的规则;也有人认为它可以作为审判的范本。 从序言和结语看,它也是一座纪念碑,用来颂扬汉谟拉比是公正的君主,让他的名字流传后世。
身后的影响
汉谟拉比的帝国没有持续多久,他的王朝在公元前1595年因赫梯人的进攻而结束。 随着时间推移,他作为征服者的形象逐渐淡去,人们主要把他记作理想的立法者。 自石碑发现以来,学者一直在讨论它与《圣经·出埃及记》中律法的关系,因为两者都采用“如果……那么……”的形式,也都有以眼还眼的原则。 今天,美国众议院会议厅里有他的浮雕像,纽约联合国总部等地也陈列着石碑的复制品。
跟汉谟拉比学中文表达
| 表达 | 意思 | 例句 |
|---|---|---|
| 以眼还眼 | 用同样的方式报复 | 以眼还眼只会让矛盾更深。 |
| 有法可依 | 有法律可以作为依据 | 处理纠纷要做到有法可依。 |
| 白纸黑字 | 写成文字、不能抵赖 | 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。 |
| 一视同仁 | 对所有人同样对待 | 法律应当对人人一视同仁。 |
| 恃强凌弱 | 依仗强大欺负弱小 | 序言说要防止恃强凌弱。 |
练习: 用“白纸黑字”和“一视同仁”各写一句话,谈谈你所在学校或公司的一条规定。